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出现下列情况的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4.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经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街道)初审,区卫生健康局复审,现将2022年初审、复审后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及奖励扶助退出发放对象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示机关提出。
公示时间: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5月1日止。
举报电话: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3025094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21日
(下转3版)